石门一中教师辞职或调离工作岗位补充规定
石门一中关于教职工辞职或调离工作岗位的补充规定
(草稿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有关“辞职辞退”的规定和教育局2017年29号文件精神,对于我校教职员工辞职或调出规定如下:
第一、每学年上学期和下学期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辞职或调出。
第二、每学年下学期申请辞职或调出的,必须在当年6月30日之前向校长提出书面申请。
违反以上任意一条者:罚款10000元,学校将按程序将其违反聘用合同的有关情况如实记入人事档案。
第三、下半年辞职的教职工绩效工资从当年七月份开始停发。
第四、当年任教高三且完成教学任务的教职工,下半年辞职或调出的享受本届高考奖励,其它在高一、二年级或其它岗位辞职或调出的教职工不享受高考奖励。辞职教职工不享受当年的文明奖、综治奖、绩效奖和学校设立的其它各项奖项,组织调动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。
第五、本规定从2020年5月开始执行。
石门一中
2020年4月27日